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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215元和2784元。现就调整我市2013社保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645元)的,以12645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2234元)的,以2234元为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352元)的,以8352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670元)的,以1670元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月233.8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8.18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68元。
2.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11.3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7.44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92元。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仍按本人基本工资作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