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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协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见分进角。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

四、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不满40周岁的按照40周岁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照70周岁确定。

五、按照《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六、201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5%;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七、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

八、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待遇,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



社保常见问题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Q2:社保代理是怎么收费的?社保代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Q3:社保最少要交多少年?养老金能领多少?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Q4:医疗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补缴算断缴吗?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Q5: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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