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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6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的分别调整到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80元的按980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930元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150元。

三、审批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上述待遇的调整由企业审核发放,在企业费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9日



社保常见问题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Q2:社保代理是怎么收费的?社保代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Q3:社保最少要交多少年?养老金能领多少?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Q4:医疗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补缴算断缴吗?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Q5: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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