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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第242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450元的,按1450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障碍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月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生活护理障碍1612.38元,大部分生活护理障碍1289.9元,部分生活护理障碍967.43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1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五、本通知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