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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 号)等有关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审计、编制管理、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参保筹资成本合理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的工作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三条 全市统一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学习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如个人缴费标准上调,不需补交差额。每年101日至12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各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方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为平稳过渡,2017年的参保缴费期为2016101日至2017228日。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40%的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20%的补贴。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社保常见问题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Q2:社保代理是怎么收费的?社保代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Q3:社保最少要交多少年?养老金能领多少?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Q4:医疗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补缴算断缴吗?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Q5: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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