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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第151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及项目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2011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1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2012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300元的,按1300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依赖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131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052元,部分护理依赖789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011年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12年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仍低于821元的,按821元执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616元的,按616元执行。

(四)按月伤残补助金调整标准。

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调整后标准为:一级伤残165元,二级伤残150元,三级伤残135元,四级伤残120元,五级伤残105元,六级伤残90元,七级伤残75元,八级伤残60元,九级伤残45元,十级伤残30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社保常见问题

 

常见社保问题:

Q1:社保代理合法吗?

A1:合法。

相关法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Q2:社保代理是怎么收费的?社保代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A2:社保代理收费标准为19.8元/月起,代理办理社保相应服务,主要有:

1.工伤认定、评级、报销手续;

2.养老退休手续;

3.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销;

5.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6..……

 

Q3:社保最少要交多少年?养老金能领多少?

A3:养老保险需要交满15年。养老金领取按当地社保领取政策为准。

 

Q4:医疗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补缴算断缴吗?

A4:医保具体连续缴纳时限,各地社保政策有不同的规定,成都规定要连续缴纳12个月。医保断缴后即暂停享受医保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补缴的,不算断缴,可连续享受社保待遇,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

 

Q5:生育保险买多久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

A5:生育保险要连续交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具体报销标准应看各地社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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